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原告丁○○
身分被告丙○○住新
身分被告甲○○住新
身分訴訟代理人乙○○○住新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