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О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00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分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參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卷(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號),惟該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0一公克,包裝重0‧三0公克,聲請人誤載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右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0一公克,包裝重0‧三0公克,警察機關查獲時認係毒品海洛因,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乃前述案件所查獲者,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