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五七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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