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方藝恩方識傑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緯丞 等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2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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