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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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 李悦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喜兒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6,660元,【計算式:40.18平方公尺×37,000元(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86,6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