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吳李富美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創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