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49號上訴人即原告台中私立嘉民老人長期照護中心張美紅 訴訟代理人 劉國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璨鼎營造有限公司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4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上訴聲明第2、3項,即上訴人所請求之金額計算上訴之訴訟標的之結果,合計應為新臺幣(下同)5,621,827元(計算式為:
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之金額86萬元+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之金額4,761,826.64元=5,621,8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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