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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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傅同
張俊彥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