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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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938號附民原告 蔣孟援 法定代理人 蔣孝明 附民被告 簡兆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審易字第18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蔡榮澤法官蔡學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