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投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投簡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採雲
吳金海廖志賢廖文豐李炳文周進來 張家浩 陳炳坤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採雲、吳金海、廖志賢、廖文豐、李炳文、周進來、張家浩、陳炳坤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徐採雲、吳金海、廖志賢、廖文豐、李炳文、周進來
、張家浩及陳炳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而被告8人係基於彼此賭博財物而相互對立之意思合致犯前揭賭博財物罪,其等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並無犯意之聯絡,屬「對向犯」,尚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附此說明。
㈡爰審酌被告8人不知謹守法治,竟為圖僥倖牟利,在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分別以俗稱「象棋麻將」之賭博方式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損害社會善良風氣,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 衡渠 等賭博行為之情節尚輕,並未直接危害他人,考量渠等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象棋麻將2副,均為本案當場賭博之器
具,有現場照片在卷可稽,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現金,分別係在被告徐採雲、吳
金海、廖志賢、廖文豐、李炳文、周進來、張家浩及陳炳坤身上扣得,各為渠等所有,且各係預備供渠等本案賭博犯罪所用,業據被告8人等分別於警詢或偵查中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至聲請意旨固主張被告廖文豐部分應沒收扣案之新臺幣(下同)900元,惟查被告廖文豐於警詢時業已供稱其只有現金200元為賭博用之賭資,其餘700元是供其生活費所用等語(見警卷第67、69頁),復查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供認定被告廖文豐供本案賭博所用之實際賭資額,故認被告廖文豐供本案賭博實際賭資額僅現金200元【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聲請意旨此部主張,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另依被告徐採雲於偵查中供稱其拿現金200元為賭資,其餘
的錢要買電視用等語、被告李炳文於偵查中供稱現金500元為其賭資,其餘是其生活費等語、被告張家浩於偵查中供稱其預計以現金1,000元為賭資等語(見偵卷第24至29頁)、被告廖文豐供稱其賭資為現金200元,業如前述,從而本案扣案之其餘現金既經被告徐採雲、李炳文、張家浩及廖文豐等人均供稱非預備供渠等本案賭博犯行所用,且遍查卷內事證尚乏證據可資證明該扣案之其餘現金係被告徐採雲、李炳文、張家浩及廖文豐等人供本案賭博犯行所用或預備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本案另扣得之象棋3副、香菸5包,卷內亦尚無證據可證明與被告8人前揭本案賭博犯行間有何關聯性,是亦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
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備註│├──┼───────┼────────────┤│1│象棋麻將2副│當場賭博之器具│└──┴───────┴────────────┘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備註│├──┼───────┼────────────┤│1│現金新臺幣(下│徐採雲所有│││同)200元││├──┼───────┼────────────┤│2│現金1,060元│吳金海所有│├──┼───────┼────────────┤│3│現金200元│廖志賢所有│├──┼───────┼────────────┤│4│現金200元│廖文豐所有│├──┼───────┼────────────┤│5│現金500元│李炳文所有│├──┼───────┼────────────┤│6│現金1,000元│周進來所有│├──┼───────┼────────────┤│7│現金1,000元│張家浩所有│├──┼───────┼────────────┤│8│現金2,300元│陳炳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