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1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告 徐文銘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陳冠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粘嫦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