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0號原告 黎碧惠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皎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839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欄記載為 蔡皎容 ,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被告代表人為 黃碧霞 ,依上開規定,原告應另行提出記載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到院,並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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