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193號聲請人 吳美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吳朝魁 (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9年1月13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雲林縣○○鄉○○村00鄰○○0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證。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