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何建忠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月22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95年6月10日前具狀 陳明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抑或共
同給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