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偉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811、4235、4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偉傑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壹月參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案被告被告游偉傑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坦承竊盜犯行,核與卷附證據資料相符,足認被告犯嫌重大,復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多次竊盜,屢屢再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107年11月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游偉傑另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已於107年11月3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上揭有期徒刑,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11月30日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在該執行期間內未羈押被告,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107年11月30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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