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289號債權人 蔡智倫 債權人 蔡雅評 債權人 蔡欣妤 法定代理人 高嬿鈞 債權人高嬿鈞債務人 蔡介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介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介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 蔡介欽 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蔡介欽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