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瑞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43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1年度苗交簡字第503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法院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亦分別明文定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1年5月26日在自宅死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依上開說明,本院依法應改行通常程序審判,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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