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黃明男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國材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管理人)之姓名。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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