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3號原告 伍益利
伍陳藤 伍春玉 伍玉珍 伍玉華 伍振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 張瑞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謝文嵐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