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同支票存根原本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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