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即債務人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乙○○以新台幣叁拾捌萬元為債務人甲○○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甲○○之財產於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甲○○如為債權人乙○○供擔保金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甲○○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乙○○主張依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求償權及代位求償權,請求債務人甲○○給付其新台幣一百一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六元,依其提出借款契約書、代償證明書二份、本院八十八年促字第六九二號、第一四七八七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及起訴狀等物,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
二、債權人主張之假扣押原因雖未能盡釋明之責,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欠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子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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