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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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三六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仿冒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手錶玖拾陸只,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附錄本件犯罪引用實體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