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右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本院經核聲請人檢具全案卷證,有關扣案粉末一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未檢出〞嗎啡〝或〞海洛因〝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刑鑑字第三三五0二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按(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四九一號案卷),是堪認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之不明粉末,並非所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外,亦無證據證明該物係屬其他禁止持有之毒品或違禁物,則聲請人所為聲請依法尚嫌無據,自屬不能准許,爰依法裁定駁回之。至非在聲請意旨所指同案所查扣被告持有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液體二瓶(驗餘淨重0‧三四公克)既不在聲請範圍內,其是否係屬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物,即非本院得予審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