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四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刑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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