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有期徒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號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五所載之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犯罪日期」所犯各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中如附表編號1、3、4、5號所示罪名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罪刑及附表編號3、4號所示罪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犯法條及罪名│毒品危害防│刑法第196│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2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意│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竊│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圖供行使之│條第2項施│盜罪│條第2項施│││用第2級毒│用而交付偽│用第2級毒││用第2級毒│││品罪│造之通用紙│品罪││品罪││││幣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4│││月│年2月│月│月│月│├───────┼─────┼─────┼─────┼─────┼─────┤│犯罪日期│90年1月5日│89年11月17│91年5月10│91年7月2日│95年12月6│││起至同年8│日│日至同年5││日為警採尿│││月2日止││月12日││時間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關年度及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毒│署89年度偵│署91年度毒│署91年度偵│署96年度毒│││偵緝字第38│字第19115│偵字第2057│字第12388│偵字第135│││9號、90年│號│號│號│號│││度毒偵字第│││││││306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高等法│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後││方法院│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0年度壢簡│91年度上訴│91年度易字│91年度壢簡│96年度壢簡││審││字第1101號│字第458號│第1779號│字第1038號│字第397號││├────┼─────┼─────┼─────┼─────┼─────┤││判決日期│90年10月17│91年3月12│91年12月10│91年10月13│96年3月30││││日│日│日│日│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高等法│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定││方法院│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0年度壢簡│91年度上訴│91年度易字│91年度壢簡│96年度壢簡││││字第1101號│字第458號│第1779號│字第1038號│字第397號││├────┼─────┼─────┼─────┼─────┼─────┤││確定日期│90年12月14│91年4月18│92年2月24│91年12月│96年5月7日││││日│日│日│1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不合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款│件│第3款│第3款│第3款││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不減刑(仍│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2│││月15日│為有期徒刑│月│月15日│月││││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