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載,附表編號三、四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三、
四、五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侵占│加重竊盜│連續轉讓第│連續施用第│販賣第二級│││││二級毒品│二級毒品│毒品│├───────┼─────┼─────┼─────┼─────┼─────┤│宣告刑│罰金1千元│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5││││月│月│月│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37│刑法第321│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條│條第1項第│制條例第8│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4││││2、3、4│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2項、││││款│││第5項│├───────┼─────┼─────┼─────┼─────┼─────┤│犯罪日期│92年3月某│92年5月12│91年8月下│91年8月21│91年9月2│││日│日、93年3│旬│日起至92年│日││││月24日、93││6月13日│││││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關年度及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署92年度偵│署92年度偵│署92年度毒│署91年度偵│││字第10744│字第10744│字第18006│偵字第247│字第16034│││號、93年度│號、93年度│號│號│號│││偵字第5801│偵字第5801││││││、9482號│、948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高等法││後││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院││事├────┼─────┼─────┼─────┼─────┼─────┤│實│案號│93年度易字│93年度易字│93年度訴字│92年度易字│92年度上訴││審││第212號│第212號│第24號│第1158號│字第2680號││├────┼─────┼─────┼─────┼─────┼─────┤││判決日期│93年8月26│93年8月26│93年8月20│92年12月30│92年10月7││││日│日│日│日│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最高法院││定││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3年度易字│93年度易字│93年度訴字│92年度易字│92年度台上││││第212號│第212號│第24號│第1158號│字第7302號││├────┼─────┼─────┼─────┼─────┼─────┤││確定日期│93年10月1│94年10月1│93年9月26│93年2月13│92年12月25││││日│日│日│日│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第2條第1│第2條第1│第2條第1│第3條第1││十六年罪犯減刑│項第3款│項第3款│項第3款│項第3款│項第7款││條例││││││├───────┼─────┼─────┼─────┼─────┼─────┤│減刑後刑期│罰金銀元伍│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叁│不符合減刑│││佰元,如易│月│月│月又拾伍日││││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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