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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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1號上訴人 曾麗娟
吳麗花 伍天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萬3,732元(上訴人曾麗娟、伍天壽部分)、117萬3,420元(上訴人吳麗花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為2萬0,359元、1萬9,023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曾麗娟、伍天壽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萬0,359元、上訴人吳麗花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1萬9,02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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