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 孫博萮 原告不服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3月29日112年中選訴字第1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及被告宜蘭縣選舉委員會111年12月7日宜選一字第11131502522號函(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一、補繳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參照)。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依原告起訴狀主張意旨,係不服訴願決定及被告所為原處分,則聲明應更正為: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㈡被告應發還原告繳納之保證金12萬元。請具狀更正之。
三、應提出原處分供核。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