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蘇筱娟 債務人 廖麗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