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832號上訴人 葉資和 即 葉羅線妹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洪愿 上訴人 鍾金君 即葉羅線妹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余美妙 視同上訴人 葉峮甫 即葉羅線妹之承受訴訟人
葉孟喬 即葉羅線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靜宜 即葉羅線妹之承受訴訟人
葉愛味 即葉羅線妹之承受訴訟人
葉美蓉 即葉羅線妹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新竹縣竹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鄭朝方 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書苑
法官林政佑法官陳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