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健豐(原名許健豊)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健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健豐因詐欺罪經判處罪刑,由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0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437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楊仲農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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