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服務費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卿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訴訟代理人 曾偉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日商諾思克股份有限公司(NONSCALECORPORATION)間給付設計服務費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26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參拾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26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7,45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5,03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