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2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慧慧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已到期利息新臺幣(下同)118,506元及違約金雜費4,964元之計息(費)期間及違約金、雜費金額各若干。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