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2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沛心蘇綉媛 (即 蘇易堂 之繼承人)、蘇耿弘(即蘇易堂之繼承人)、 蘇綉媖 (即蘇易堂之繼承人)、蘇耿賦(即蘇易堂之繼承人)、 蘇美貞 (即蘇易堂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蘇易堂已死亡無權利能力,對其聲請不合法,請陳明本件相對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三、提出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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