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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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張尤莉 被告 鍾旻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後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刑事訴訟,已於民國103年2月10日經本院判決在案,茲原告於同年3月1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可稽,揆諸前述規定,容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