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科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科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科廷前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前述之論罪科刑執行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91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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