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國恩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國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國恩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621號函核准假釋,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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