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上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上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上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上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5月確定後,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887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8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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