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 范秀美 非訟代理人 黃士昌 相對人 許瑞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許瑞吉於民國104年1月15日、104年1月20日、104年8月3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300,000元及500,000元,共1,400,000元,約定清償期分別為104年4月15日、104年4月19日、104年11月3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並未依約清償,嗣經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如有依約按期繳付原借款之利息,則暫不請求相對人返還前開已到期之借款本金。惟相對人卻自105年9月15日起即未依約按期付息,相對人自應清償前已屆清償期之全部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麒麟││649││4048.28│3分之1│許瑞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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