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8583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接管小組召集人 王南華 債務人復詮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呂芳漢 ○號債務人 劉炎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肆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