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7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200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本院(97年度全聲字第44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97年度裁全字第2009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執全字第656號就聲請人在華南永昌證券中正分公司之股票,為禁止聲請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之命令,惟相對人為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後迄未向法院提起本訴,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固有明文。經查,上開相對人聲請對甲○○為假扣押執行之事實,雖經查證屬實,惟相對人已對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現由本院以97年度審重訴字第240號審理在案,是相對人既已起訴,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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