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4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