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54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陳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本件利率如何約定,並
提出聲請狀所稱「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及「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