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55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所簽立之「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
」及「易貸金卡易貸專案應行注意事項」影本或具體載明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