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35號
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淑 真、 黃銘洲 、 黃品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陳淑「真」之姓名是否有誤(真或眞)?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相對人黃銘洲、黃品復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