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2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2850號聲請人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有無到期日。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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