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6年度除字第22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東森得易 購股份有│中華商業銀│95年12月25日│40,000元│AA0000000│││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行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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