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0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04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20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