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19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安賓企業有限公司雷│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96年3月1日│9,820元│EA0000000│││依蓁│台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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