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31號異議人綠樺咖啡館法定代理人 曹錫強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底僅有異議人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故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其商號大章,或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其商號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